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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检索到 22 篇文书

  • 丁**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丁*违反森林法的规定,滥伐林木,数量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,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,予以支持。案发后丁*到公安机关投案,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尉氏县人民法院

  • 郝合营郝布袋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:被告人郝*、郝*违反森林法的规定,滥伐林木,数量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,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,予以支持。案发后郝*、郝*自愿认罪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尉氏县人民法院

  • 杨**犯滥伐林木罪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杨*明伙同他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,滥伐林木,数量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,应依法惩处。公诉机关的指控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罪名成立。本案系共同犯罪。被告人认罪、悔罪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,第五十二条,第二十五条第一款,第七十二条,第七十三条第二、三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

  • 被告人赵**盗伐林木罪、被告人王**、王**、高修兴滥伐林木罪、被告人王**非法收购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赵*盗伐林木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。被告人王*、王*、高*违反森林法的规定,滥伐林木,数额较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。被告人王*非法收购应知是盗伐、滥伐的林木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盗伐、滥伐的林木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*犯盗伐林木罪、被告人王*、王*、高*犯滥伐林木罪、被告人王*犯非法收购盗伐、滥伐的林木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予支持。被告人王*、王*、高*在滥伐林木犯罪中系共同犯罪,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,均是

    法院: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

  •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**犯滥伐林木罪一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梁*无视国家法律,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,砍伐树木材积计19.4225立方米,数量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。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,予以支持。被告人梁*犯罪后能主动投案,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,应认定为自首,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三条第二、三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正阳县人民法院

  • 被告人张**滥伐林木罪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张*违反森林法的规定,在《林木采伐许可证》的采伐期限已过期,未重新办理《林木采伐许可证》的情况下,伙同他人,在林区采伐杨树折合立木蓄积76.8451立方米,数量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。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*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罪名成立,请求惩处予以支持。在共同犯罪中,张*行为积极主动,系主犯,但相对于王*而言,系所起作用相对较小;案发后,张*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,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系自首,依法可以减轻处罚。辩护人所辩张*有投案自首情节,系初犯、偶

    法院:遂平县人民法院

  • 被告人桑建设犯滥伐林木罪判决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桑建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,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,在未办理《林木采伐许可证》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,数量较大,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。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,请求惩处予支以持。桑建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根据桑建设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危害后果等情节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遂平县人民法院

  • 胡**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胡*滥伐林木,达11.688立方米,数量较大,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,构成滥伐林木罪。案发后,被告人胡*能够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系自首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参考被告人所居住村委意见,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,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六十七条、第七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汝阳县人民法院

  • 朱**滥伐林木罪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朱*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,私自采伐自己购买的林木,数量较大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滥伐林木罪,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。被告人朱*当庭自愿认罪,确有悔罪表现,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、第六十一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七十二条、第七十三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伊川县人民法院

  •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**犯滥伐林木罪一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李*无视国家法律,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,砍伐树木材积计35.4739立方米,数量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。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,予以支持。被告人李*犯罪后能主动投案,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,应认定为自首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二条第一、二款、第七十三条第二、三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正阳县人民法院

案件类型

案由类型

文书类型